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³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NO.2 取水许可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³以上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³以上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0000m³以上的;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³以上1亿m³以下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³以上20万m³以下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³以上10000m³以下的;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NO.3 取水许可证
凡是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除《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报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
NO.4 水资源费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