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作为人类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各国对于水资源均采用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安排,并将其付诸立法。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下面,将以图文结合的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国关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阐述。如有不妥之处,望广大读者予以斧正,
1.我国关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蜕变梳理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使用水资源,我国于1988年1月21日出台了《水法》,对保护和使用水资源进行了规定。截至目前,除《水法》外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对保护及使用水资源进行了不同方面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我国政策的变化,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及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在不断的修订及调整。其中,关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如下图所示:
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流程
3.建设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法律后果
我国对于水资源使用的监督管理较严格,根据《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任何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乃生命之源,邯郸万帮会计认为合法依规的使用水资源系我国全体公民及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合法使用水资源不仅有利于个人及法人的长远发展,使其免受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亦能巩固我国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