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用地表水、从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又,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取水再生水,这些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分为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取水许可延续、取水许可变更四个办理事项。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事项进行申报。
取水许可办理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什么时候申请?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请留意新政策调整)
水利部: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流域机构: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省级: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级:
(一)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取水和省属大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按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县市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及中型灌区农业灌溉取水,由市级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
(三)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定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