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shuiwuchouhua的重要性
企业破产重组中的shuiwuchouhua至关重要,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重整企业日益增多,而税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税法虽无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规范性文件,但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可能适用企业重组、清算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的规定大多具有税收优惠性质。例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差异明显,特殊性税务处理能实现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或不纳税、少纳税的效果。增值税方面,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通过特定方式转让资产可不征收增值税,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以某大型房地产企业为例,若面临破产重组,其天文数字般的债务金额,通过存续式重整可实现债务豁免的递延纳税,将资产无税分立到子公司、采用债转股方案等均能降低税负。可见,shuiwuchouhua在企业破产重组中不仅有操作空间,更是帮助企业涅槃重生的关键因素,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重整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分析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契税方面,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合并、分立后,对合并、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超过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强调整体转让需满足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且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等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清理和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等内容。在破产重整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企业重组中的合并、分立、资产和股权收购环节,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资产、股权账面价值转出,受让单位按照账面价值确认成本,未产生转让所得和损失,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为0。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财税〔2014〕109号文对股权、资产划转做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破产重整shuiwuchouhua路径
(一)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重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现行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 5个连续纳税年的亏损额。例如,一家邯郸的破产重整企业,经核算发现前五年累计亏损达 500 万元,而本年度预计盈利 300万元,通过扣减以往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 0,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对于债权人以及股权投资者而言,根据 2011年国家税务zongju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于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假设某债权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为100 万元,通过专项申报成功进行税前扣除后,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从而降低税负。
(二)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义务。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例如,一家邯郸的企业在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 万元,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800 万元,占比超过 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这样可以将 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 5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每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缓解了企业当期的纳税压力。
(三)税务架构重塑
当前我国针对中西部地区,出台了包括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破产重整中,可以通过迁移公司注册地址或重组的方式变更债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址,从而享受低税负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重整收益应纳税额。例如,一家邯郸的企业原本在东部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通过破产重整,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西部某地区,该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假设企业重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 万元,迁移注册地址后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1000 万元×(25%-15%)),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税务成本。
四、破产重整模式与涉税要素
(一)重整模式
企业存续型重整: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既有框架内实施重整。这种模式下,由于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其对不同性质的税收债权的偿付义务也不会消失。例如,企业在重整过程中,仍需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务机关对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等费用之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对于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款和处置资产、重组债务等产生的税款,理论和实务界对前一种税款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基本没有争议。
出售型重整:将债务人的核心优质资产剥离出售、在新的主体框架内继续经营,而将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在此种模式下,原有的纳税主体将不复存在,新主体也不必背负原主体未尽的纳税义务,但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适用非常复杂,不同重整方案的税负可能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新主体即各相关方的税负。例如,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若资产受让方在确定重组对价时,未将未来多缴的增值税从重组对价中减除,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清算型重整:以偿债为目的,直接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处置。由于同样涉及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等问题,清算型重整方案同样存在税收成本的考量和筹划问题。在清算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如拍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将产生相应的税收义务。对于债务豁免所得,若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资产要素
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
现金清偿:现金清偿相较于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更为简单直接,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现金来源除了自有货币资金和变卖资产所得,如果企业存在重整价值,资金还可能来自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借款。如仅仅是留债展期、不存在可以被认定的账面收益的话,则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债务豁免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债务豁免: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则破产企业就产生了税收意义上的收益。如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关于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尝试在保证方案效果的前提下,调整效果的实现方式,例如将企业借款偿债变为出借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以降低债务人税负的尽量不影响债权人的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豁免: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不征收增值税。但资产转让方不能给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受让方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重组完成后,如果资产受让方转让资产,仍然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动产处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征收增值税。但同样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即资产转让方将其在重组环节的增值税负担转嫁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在重组后缴纳。
债转股:发生债权转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主体要素
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如母公司、其他资产处置的受让方等都是破产重整中的关键主体因素。破产重整方案的shuiwuchouhua往往要平衡各主体要素的利益,借助其不同立场,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重新构建重整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现。例如,战略投资人在投入资金时,会考虑企业的税务负担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关联方在参与重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债权债务的转移、资产的处置等,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降低整体税负。资产受让方在确定重组对价时,应考虑未来可能承担的税负,将其从重组对价中减除,以确保自身利益。
(四)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动产的税费比较好估算,不动产的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出入比较大,其中自建房产的测算难度相对于购入房产更大,税费承受方承受的税费风险较大,部分地区还存在历史税费未清不予过户的风险。税费风险本身也会影响到资产处置的顺利与否。在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提前进行拍卖前的税费评估,既有利于控制税费风险,也有利于资产的顺利处置。2018年江苏省税务局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jieshui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2019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五、税务部门的角色和职责
税务部门在企业破产重整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多项特定职责,对企业的成功重整起着关键作用。
(一)核实审查纳税情况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企业资金紧张,可能会出现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情况。税务部门需要及时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例中,约有[X]%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纳税不规范问题。税务部门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记录等资料的仔细核查,能够准确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二)减免或降低税率
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全部的企业所得税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或降低税率,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推动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以某地区为例,税务部门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使得该地区的破产重整企业平均税负降低了[X]%,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能力,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实施。
(三)规定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通过债权转股所取得的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相当于公司向债权人支付了一定的利得。税务部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确定该利得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可以采取估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对于处于破产重整状态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或者降低税率,以减轻个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某破产重整企业案例中,税务部门通过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为债权人减轻了约[X]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重整进程。
税务部门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通过核实审查纳税情况、减免或降低税率、规定个人所得税处理等职责,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六、案例分析
(一)某公司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
某上市甲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与 A 资产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在 2013年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贷款 2900 万元逾期未还,该债务的债权人现为 A 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25日,甲公司在上述债务项下所欠 A 公司的未偿债务余额为 2973 万元。现甲公司承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 A公司偿还 2400 万元债务,剩余债务 573 万元由 A 公司予以全部豁免。本次债务重组将一次性给甲公司带来 573万元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该收益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若甲公司能够充分利用shuiwuchouhua路径,如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考虑是否存在前五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当前的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探讨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若符合,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缓解企业当期的纳税压力。
(二)邯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邯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丛台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坚持 “三结合”全流程管理。在税务方面,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建立破产案件涉案企业xinyongxiufu长效机制,即税务、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评价企业信用级别,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惩戒,包括停止公布税收违法失信信息、解除限高等强制措施、修复人民银行失信记录等。
在这个案例中,shuiwuchouhua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税务咨询机构的参与,为管理人提供税务咨询意见,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合法减少税收成本提供合理化建议。例如,对债务人前期欠缴税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税款等进行税务测算与预估,配合管理人开展其他相关涉税工作。在重整过程中,可以考虑运用税务架构重塑的方法,若有条件,可根据我国针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迁移公司注册地址或重组的方式变更债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址,享受低税负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重整收益应纳税额。也可以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义务,为企业重整赢得时间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