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概述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面临困境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来说,犹如一根救命稻草。它是在法院的主持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时限为52 天。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整的过程复杂而严谨。在重整期间,一般为 11个月左右。在此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它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条件及主体
(一)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如,某企业由于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其资产经过评估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种情况下就满足了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之一。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只有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二)申请主体
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但认为自身仍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时,债务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比如,一些企业面临债务危机,但拥有核心技术、优质客户资源或有在建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重整价值,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例如,某公司出资人发现公司陷入困境,但通过重整有可能实现资产增值,为了保护自身投资利益,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三、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例如在邯郸中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中,某机械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经营持续亏损,企业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审查后认为企业尚有挽救希望,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二)法院审查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时限一般为 52天。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在审查期间,法院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比如在邯郸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中,法院通过多方了解和听证会等形式,终裁定该公司进行重整。
(三)公告与送达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会进行公告与送达。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例如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邯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债权申报公告,通知江城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江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并定于特定时间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次债权人会议。
四、重整期间事项
(一)相关后果
民事诉讼管辖:在重整期间,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例如,在邯郸某企业重整期间,涉及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其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确保了诉讼的集中处理,提高了司法效率。
债务人财产管理: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这种方式既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又通过管理人的监督保障了财产管理的规范性。
股权转让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助于稳定企业的管理层,防止在重整期间因股权的随意转让而影响企业的稳定和重整进程。例如,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股权,以确保企业在重整期间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
(二)终止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是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例如,某企业在重整期间,由于市场环境恶化,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下滑,资产不断减少,经评估认定已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法院遂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二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比如,债务人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此时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
五、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
(一)草案设计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具体且全面,涵盖多个重要方面。
经营方案: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的核心之一。例如,有的企业在重整计划中明确了调整产品结构、开拓新市场、加强技术研发等具体措施。以邯郸某科技企业为例,该企业在面临破产重整时,制定的经营方案包括加大对高端技术产品的研发投入,与高校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债权分类:通常分为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和待确认债权等类别。不同类型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受偿方式和优先级有所不同。例如,优先债权在清偿顺序上通常优先于其他债权,以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债权进行调整。可能包括降低债权本金、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例如,在邯郸某制造企业的重整计划中,对普通债权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本金减免,并将还款期限延长至三年,以缓解企业的偿债压力。
清偿方案:对调整后债权清偿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比如,有的企业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清偿债权,以现金和资产转让等方式相结合进行清偿,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执行与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对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履行偿债义务。例如,邯郸某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加强了与供应商的合作,优化了生产流程,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按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则定期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重整计划的稳定性和执行效率,避免因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干扰而影响企业的重整进程。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法律后果
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通常能够恢复良好状态,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例如,邯郸某商贸企业在成功执行重整计划后,不仅清偿了大部分债务,还通过拓展业务渠道、加强品牌建设等措施,实现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例如,某企业在重整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未能按照重整计划执行,终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六、债权申报流程
(一)申报期限与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债权申报期限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例如在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江城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2 年 3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需于 2021 年 11 月 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可采用现场申报或邮寄方式申报。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本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供书面材料原件或经公证处公证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供管理人核对,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主体资格材料:
申报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申报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代理手续。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为自然人,系申报人近亲属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除以上委托代理人身份之外的人员代为申报的,应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发生事实和金额证据材料:
相关协议、收据、银行流水、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若所申报债权有担保的,需书面说明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
若所申报债权已进入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等,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应提交生效文书制作机关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
若所申报债权系受让取得的,需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关材料。
主张利息或违约金的,应写明计算方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违约金(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派生债权)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特定日期为止。
(三)逾期后果
权利受限: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补充申报及费用承担: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以申报债权额为基数,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四百八十一号)第十三条款项的标准在补充申报时向管理人缴纳。例如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例中,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在补充申报时,需承担相应的审查费用,这也提醒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权利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