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重组概述
企业破产重组的目的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例如,在企业欠债过多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行破产重组对多方来讲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接手的企业无法再将公司运营起来,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拆分,用于自己公司的发展,而借给破产公司钱的人或者是别的企业,也能得到还款的保障。
企业破产重组的特征
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而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
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参与主体广泛: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
企业破产重组的适用情形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 的思想。
二、企业破产重组流程详解
(一)申请阶段
企业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及特定出资人等。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通常会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企业是否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再生的希望等。在审查过程中,法院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辅助判断是否应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二)受理重整后的阶段
重整期间的时长一般没有固定期限,但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重整期间,会产生一系列后果。民事诉讼的管辖会发生变化,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重整的法院提起。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财产进行调查和管理。债务人的股权也会受到限制,股东的权利可能会被暂停行使。
(三)重整草案设计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丰富,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是为恢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改变亏损状态采取的改善措施。债权分类通常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等费用、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普通债权等。债权调整方案主要是对不同组别的债权进行调整,如延期、减免、免除、债转股、以物抵债等。债权受偿方案则是指调整后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包括清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四)草案表决与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为分组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票数要求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于出资人组表决,非上市公司一般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表决,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于上市公司出资人组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若表决仍未通过,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包括: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将全额受偿,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视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对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邯郸公司破产重组实例
(一)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大厦项目地址位于人民路以北,大乘寺西街以东。该项目于 2013 年 8月开工建设,2014 年主体建至 18 层,后因资金链断裂停工。2019 年 11 月 15 日正大公司破产重整,2023年主体全部封顶,但因资金问题后续工程不能进展。
为引入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发布了招募公告。公告明确了正大公司基本情况、重整投资人需完成的项目要求、报名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及招募流程等。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17 时。
2024 年 8 月 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邯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2日,邯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丛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此次债权人会议,由院长冯志勇担任shenpanchang,1254名债权人在线参会。会议听取了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报告》,并对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丛台法院在该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坚持 “三结合”全流程管理。一是坚持府院联动与审判相结合,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研判企业资产处置、维稳压力等风险,形成实质化解预案;二是坚持人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邀请人大代表进行全程监督并监票,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监督专项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切实保障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三是坚持诉源治理与xinyongxiufu相结合,积极推动建立破产案件涉案企业xinyongxiufu长效机制,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三)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
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终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等不利因素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1年 5 月 11 日,法院裁定受理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 年 5 月 17日,法院裁定对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进行重整。
其重整计划核心要点包括:公司主体得以存续,重整投资人以不低于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对价取得公司 股权,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债务分两次清偿,次清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第二次清偿根据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确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清算价值清偿,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投资人取得股权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清偿;税款债权如发现欠付将按债权清偿方案清偿;普通债权次清偿比例为 3.1129%,在股权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0日内一次性清偿,第二次清偿根据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确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第二次清偿;重整后企业将变更法人治理机构,完成整体搬迁扩建项目,提升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
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优先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管理人经沟通协商,优先债权组拒绝表决,出资人组表决仍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但法院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批准的条件,遂裁定批准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