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类别变更后如何进行验收?
如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
来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六)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请问这里条规定里面的“依法”怎么理解?是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的立项备案文件里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设的项目或者是环评文件里面有区分(如北厂区和南厂区等)为依法项目吗?这样的项目可以“依法验收”?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类区铸铁项目要求为8000吨,企业分为南厂4000吨,北场4000吨,目前只建成4000吨北厂,这种项目是不是不可以阶段性验收?假如换作是其他行业项目没有准入条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阶段性竣工验收?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对于新建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齐全,未进行环保验收。企业是先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等环保验收后再申领即可?
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分期建设的项目也应分期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现有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许可实施范围和步骤的规定,按时申请并获取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依法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技改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应该先去变更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待变更完排污许可证后再进行验收?还是可以直接验收,等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再一并将变动情况补充到排污许可证里?考虑到实际情况,企业可能每年会进行多次技改,若不管技改的规模大与小,只要技改一次就去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性(通常三年有效期)是否失去实际意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进行验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不能等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再一并将变动情况补充到排污许可证。
对于企业可能每年进行多次技改,技改一次就变更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技改项目都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申请,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