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资格预审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获取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机会,并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源浪费,防范合同风险,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进行的审查称之为资格预审。在开标后评标阶段的审查称之为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预审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对资格审查的工作标准作了的分解和归纳。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工作的程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注意:在上述工作中,对于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审查主体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该类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依法必招项目的规定执行,即应在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特殊项目需要指定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在该类项目中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而无须招标人授权。其他项目审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依法确定或授权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后审中不论项目性质,审查的主体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资格预审结果只能分别通知合格或不合格的相对人,不能在媒体上公告或公示。法律规定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三、招标投标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特点、招标方案确定的要素和市场竞争状况,在招标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发布招标公告(适用资格后审)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资格预审)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使用邀请招标)。
法律规定,已发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同媒体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审查后该类项目不再发招标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邀请招标(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确定潜在投标人名单,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3)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
(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需要时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了解项目现场的地形地质、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等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投标决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踏勘现场。
(5)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的投标答疑会。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等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6)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分为招标人主动作为和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反应式作为。法律规定,招标人做出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资格申请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期限规定。
(7)收取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呕吐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途径、有效期以及相关规定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8)接受投标文件
实践中,绝大多数招标项目接受投标文件都安排在开标的当天,在投标截止前1-3小时到投标截止这段时间集中接受投标文件,法律规定了招标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的“三不收”,即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不收(主体不合格);逾期送达不收(程序不合格);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条件不收(双方合法权益保障)。
2.投标人的工作
(1)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产生疑问和异议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答复澄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
(2)潜在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