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异议
类似这些异议:如个别投标单位报价过低,是否低于成本价?个别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过低?个别投标单位未拿到此项目的授权等。
此类问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予以回答,对投标人的此类“异议”应这样回应:“我们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即可,而不能越权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应该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对于开标以外的异议(如对开标前事项的异议)应告知投标人另行提出,开标现场不予答复。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拒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能对开标提出异议,告知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反映问题或者投诉。
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
在开标现场,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原则上口头进行,需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标异议的提出和答复都必须在开标现场进行,开标程序结束后或者离开开标现场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都是不合法和无效的。
在“互联网+”时代,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已经在很多地区常态化运行,大型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也纷纷开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试运行,开始试点项目对接。各地也快速推进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整合或新建工作,所有这些都推动了电子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的革新步伐。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对于交易中心、监管部门,甚至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也是一个发展机遇。
对于交易中心来说,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有利于打造更加贴近用户,也更加便捷的交易服务体验;利用线上积累的大数据,可以提供增值服务或数据开放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则可以积极推动交易服务创新。
对于行业监管部门来说,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监管方式代替传统的人工、纸质文件的监管方式,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标后监管、信用评价等业务流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建立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实现系统全完善、领域全覆盖、数据全分析、监管全到位。这样的大数据可支撑智能监管、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督也可以实现。项目负责人是否到位、人员挂靠、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规避招标、化整为零等都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招投标电子化为这些机构带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等诸多益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借招投标电子化进行服务升级,从而提升竞争力。可面向服务对象(招标人/采购单位、投标人/供应商等)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在机构内部,则可以打造业务与办公一体化的ERP,优化业务流程,促进内部知识共享,量化绩效考核,为重要决策提供分析。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面向未来发展,创新增值服务平台,进行价格信息发布,建设大数据智库,提供案例、指标、企业定额参考等,还可提供专家级咨询服务和B2B交易撮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