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不同之处
1、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别
环评,完整的名称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它长的是这个样式的。
环评是一套文件,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作的,有几十页相当于一本书。
排污许可证,全名叫XX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审批允许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是一张纸,是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两者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
2、制度构思、侧重点不同
环评制度侧重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对存在潜在环境影响风险的项目不予合格验收。其内涵既包括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排污行为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风险防范等,也包括项目建设期期的“三”管理。
排污许可制度侧重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身份证”,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总量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法律依据之一。
3、技术规范(核算方法)不一致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主要方法是物料平衡法、实测法、经验计算法。
通常情况下环评工作者会通过物料平衡、类比数据进行污染源核算,得出设计工况、稳定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
由于物料平衡法计算方法复杂、类比数据及后续监测数据存在反馈不足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核算结果不符合实际排放量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知,排污许可证阶段的核算方法可通过自行监测数据、监测结果数据、物料衡算数据、产污系数等多样的方法进行核算。
由于我国的排污许可证的核算没有统一的核算技术标准,这导致对排污量的核算结果存在随意性的可能,也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技术层面衔接的难度。
4、管理平台不同
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主要依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申报系统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而排污许可管理则主要集中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三个管理平台没有有效对接,这导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没有可靠的环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只能逐项审核企业上传的相关附件资料。
而这就造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过程效率低下、错误率高的局面,加大企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负担。
5、管理对象不同
环评管理对象:
2018年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的对象限定在规划和建设项目两方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直接将我国的规划环评的对象规定为“一地三域十专项”,将规划分为非专项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不同类型规划的环评文件有着不同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环评审批,并以“重大环境影响”、“轻度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很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
有关排污许可制度的对象的规定,分散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各部门规章当中,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
2021年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条对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对象做出新的规定,指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均是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制对象。
2019 年生态环境部重新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将一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全覆盖。该《目录》涉及112 个类别,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