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律师的重要性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可深入了解并协助亲属探视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类似案例,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律师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阶段,律师可以决定不构成逮捕条件时,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律师跟进案件进度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和期限。若客观事实存在,律师可以依法经过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
在审判阶段,律师将代表犯罪嫌疑人,充分陈述其辩护理由,请求法院减轻刑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知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好的庭审效果。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必要时可以请影响力较大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尽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合理建议。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保护被告人权益,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律师的参与能够帮助被告人获得更好的辩护机会和更有利的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
二、侦查阶段的工作
1. 拘留前
仅能提供法律咨询,无法提供实质性辩护服务。
2. 拘留
(1)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拘留期间,刑事律师会尽快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律师能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其对自身处境有清晰的认识,明确在被拘留期间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应当避免的。
(2)代理申诉、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权利被侵犯,律师可以代理其进行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回避。若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回避,确保侦查过程的公正性。
(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情况,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的律师意见,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阐述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使其在一定条件下恢复部分人身自由。
(6)申请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律师可以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合法、规范。如果发现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申请,维护司法公正。
(7)协调开展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收集有利证据材料。律师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推动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的开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积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 报捕
(1)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报捕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在这个阶段可能面临的问题和疑惑,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申请回避。如同在其他阶段一样,若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律师及时申请回避,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联络检察机关,申请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主动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阐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批捕的理由。
(4)申请检察机关提审当事人。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直接向检察机关陈述自己的情况。
(5)提出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详细的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法律适用的解读以及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批捕的具体理由。
(6)协调进行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收集有利证据材料。继续协调各方进行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辩护工作增加砝码。
4. 报捕后
(1)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报捕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持续的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新进展。
(2)申请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继续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合法合规,防止违法侦查行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3)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根据案件的发展情况,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继续被羁押的必要,争取为其变更强制措施。
(4)协调进行赔偿、退赃、谅解、和解等工作,制作和解协议书。积极协调赔偿、退赃、谅解、和解等事宜,并制作规范的和解协议书,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5)申请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建议。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使侦查工作更加全面、客观。
(6)提出侦查终结律师意见。在侦查终结阶段,律师提出的律师意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评价,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参考。
(7)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当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届满时,律师及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8)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如果侦查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侦查终结,律师有权要求释放当事人,防止超期羁押。
(9)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若律师认为现有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10)申请精神病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律师可以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
(11)收集有利证据材料。始终保持对有利证据材料的收集,不断充实辩护的证据基础,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好的辩护结果。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的工作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让其回忆公诉人的提问及回答,结合案情解释罪名规定及辩点,就案件细节提问,核实证据并听取意见,了解立功情形调查情况,沟通辩护意见,确认是否有翻供可能性,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时间。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
(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采用其他方式获取卷宗材料。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涉嫌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材料、证人等相关人员自然情况、被害人基本情况、办案手续和文书合法性、鉴定材料及结论等多方面内容。
(4)向当事人核实本案证据。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包括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解释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5)申请回避。若发现侦查人员等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律师依法申请回避,确保审查起诉过程的公正性。
(6)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律师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认为侦查机关可能存在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调取这些材料。
(7)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收集、调取,为辩护工作提供更多有力证据。
(8)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严格的程序下,律师经检察院许可且受害人同意后,向受害人及其证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充实辩护依据。
(9)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律师积极协调各方,推动赔偿、谅解、退赃、和解等工作的开展,对于人身损害类案件,如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等方法促成双方谅解;对于侵害财产类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促成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制作规范的赔偿协议与和解协议,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10)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当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11)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若审查起诉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侦查终结,律师有权要求释放当事人,防止超期羁押。
(12)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申请听取辩护律师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等建议。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听取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等方面的建议,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13)提出法定、酌定不起诉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法定不起诉(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意见,并可以从量刑情节入手,提出认定量刑情节或改轻罪起诉的辩护意见,还可以反映补充调查证据、纠正程序违法、管辖权等内容。
(14)提交有利证据材料。律师始终积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不断充实辩护的证据基础,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好的辩护结果。
四、审判阶段的工作
在审判阶段,刑事律师主要有以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刑事律师会会见被告人,了解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其讲解审判流程及可能面临的结果,解答其法律疑问,给予心理支持。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被告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律师会向法院提出申请,争取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律师会前往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辩护做充分准备。
(4)向当事人核实本案证据。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核实证据,确保被告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清晰的认识。
(5)申请回避。若发现审判人员等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律师依法申请回避,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6)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如果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可能掌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会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调取这些材料。
(7)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律师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8)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严格的程序下,律师为了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经许可后向受害人及其证人收集相关材料。
(9)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律师努力协调各方,推动赔偿、谅解、退赃、和解等工作,制作规范的协议,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10)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当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恢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11)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若审查起诉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告人,防止超期羁押。
五、
刑事律师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便积极介入。拘留前,虽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但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拘留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回避,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协调开展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收集有利证据材料。报捕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联络检察机关申请听取律师意见,申请检察机关提审当事人,提出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协调进行赔偿、谅解、和解等工作并收集有利证据材料。报捕后,持续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协调进行赔偿、退赃、谅解、和解等工作并制作和解协议书,申请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建议,提出侦查终结律师意见,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精神病鉴定,收集有利证据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向当事人核实本案证据,申请回避,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并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申请听取辩护律师建议,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提交有利证据材料。
在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向当事人核实本案证据,申请回避,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并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