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备技能
(一)庭审发问
庭审发问是刑辩律师必备技能,包括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发问等,要注意发问的内容、方式和禁忌,将发问与质证、辩论有机结合,以实现有效辩护。
庭审发问既是刑辩律师一项重要的susong权利,又是刑事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更是刑事辩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刑辩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可以为法庭有效辩护做铺垫,提前展示辩护观点,弥补和化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利事实,强化和补充有利辩护因素。
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等进行发问。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向证人发问可以核实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向鉴定人发问是为了推翻其鉴定意见;向侦查人员发问有时是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做铺垫;向专家辅助人发问是为了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庭审发问问什么呢?可以发问问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的内容;可以发问起诉书未表述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发问量刑情节的有关事实;可以发问与案件相关联的细节事实。
庭审发问怎么问?,发问简明扼要,不管是问自己的当事人,还是问其他被告人,又或者是申请的证人,都不要过分纠缠于细枝末节,要快速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第二,发问明知故问,对于有利的事实要明知故问,加深法官印象,对于卷宗没有查明的事实,可以详细问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答案。第三,发问中可拆分问题,将复杂问题拆分成简单问题,逐步引导被发问人回答。第四,禁止重复式发问,避免浪费庭审时间。第五,禁止诱导式发问,在庭审发问时不允许诱导性发问,但辩护人发问要有目的性,可以通过调整发问顺序等技巧,让被发问人答出想要的答案。第六,禁止问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
为了保证庭审实质化下的有效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前结合辩护思路和观点制作相应的发问提纲、提出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变化适时调整、修改。在闲暇时间观看一些刑辩律师的庭审直播,感受和学习大律师的庭审发问技巧。
(二)质证技巧
律师质证的实际效果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掌握质证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逻辑思路和要点,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进行审查质证。
那些靠技术战胜法庭的刑辩律师,原来都是这样质证的!技术辩护质证的重点在于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
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削弱、动摇其证明力。
技术辩护质证有方法技巧,比如:取证法律依据何在?取证执法主体资格何在?取证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证据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来 80% 的刑辩律师不懂质证技巧!质证通常都是围绕 “证据三性” 来展开,有从业者认为还要加上“两力”,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法庭质证环节时,将 “两力” 深度融入 “三性”里,或者就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向法庭予以强调。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标准不尽相同,律师只有将自身的质证核心技能修炼好,才能在庭审质证阶段游刃有余。
从证据的类别入手,物证、书证要注意如何出示、辨认、收集、提取、固定、保管,以及如何鉴定和全面收集;电子数据要对其取证规则和认证规则熟悉,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以及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笔录类证据要了解其特点和应对质证的具体问题;视听资料要清楚其证据类型,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质证;鉴定意见要掌握质证的相关规范和原则,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以及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质证要点;被害人陈述要明确其与证人证言的关系和特点、质证要点;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要知道其如何用于司法实践以及如何审查。
(三)庭审发问技巧
律师要围绕关键问题进行发问,有意识地问出关键答案,围绕庭审目标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和辩护词,恰如其分地进行法庭问话。
律师在庭审发问时要有目的性,能为辩护观点作铺垫。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就多在案件细节上下功夫;若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就多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设计问题;若认为其构成自首,就多询问他的到案经过等等。发问不是越多越好,不要漫无目的地发问。
对多名同案被告人发问时,可先从有可能给你答案的被告人问起,因为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发问其他被告人,以防从他人口中说出对我方不利的证据。但在需要从其口中得出有利证据时,要对多名同案被告人进行分析,判断谁可能会给你想要的答案,先对他进行发问,其他人基于从众心理基本都会跟着他说。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资料准备
(一)委托手续
委托人需携带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关susong文书。
委托人在委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需提供相应材料以确保委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一般要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拍照件或扫描件给律师,一是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二是证明律师接受委托的真实性。委托人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委托人的身份,确保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委托资格。一般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盖章)等。以下材料,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提供:
户口本,关系人需要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否则不能证明亲属关系。一般要提供该户口本中的“户主页”“索引页”“当事人单页”“委托人单页”。若是同一家庭数个户口本的,可以让与当事人在同一户口本的人签字委托。
结婚证。
亲属关系证明如不能提供以上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嫌疑人近亲属可以前往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以证明合法委托身份。
其他材料如有《拘留通知书 (副本)》《逮捕通知书(副本)》及其他案件文件,则需要提供复印件、拍照件或扫描件。家属拿到的通知书样本如下:
以上所有材料,都要求页面拍全、清晰可见无遮挡物。
决定委托律师后,委托人需签署以下材料:
文件参考签署份数要求方式刑事委托合同三份(委托人、律所、律师各一份)确认无误后,后一页甲方处签字摁印线下签署为主,线上签署为辅。上述材料均需认真阅读,确认无误方可签署。线上为确保是委托人本人签署,需拍摄委托人签署手续的视频(文书、手部与面部清晰显示),签署完成后将视频提供给律师。
委托书六份(需交往不同办案机关多份及备用份)确认无误后,委托人处签字摁印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一份备注:如需解除其他委托律师,需签署《解除委托手续告知书》,并告知律师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全称,办理解除手续。若此前已委托两名律师,则需要解除至少一名才能会见及对接办案机关。
不同susong阶段的委托手续有所不同,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不同susong阶段的委托手续有所不同,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会见所需材料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至少应携带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等材料。
具体而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携带的材料有: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根据我国《刑事susong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在 48小时内律师就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3 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以便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等等。
辩护律师会见时也要做好下列工作: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susong程序;
告知其在刑事susong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一)受案阶段
在受案阶段,律师应当全面掌握来访者的身份、案件背景、基本事实以及susong阶段等关键信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同一律师不得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立案阶段
刑侦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便会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不予立案。
(三)销案阶段
刑侦部门通过深入侦查,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会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后,撤销案件,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四)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律师能够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申诉控告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从事调查取证工作。
参考资料显示,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与权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明确和具体。犯罪嫌疑人在次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当事人及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在这个阶段,有可能会以有碍侦查等名义不允许律师会见,但律师和家属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在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候,律师可以提交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意见。律师可以确认罪名,了解情况,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提交相关意见。律师还可以确认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等,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为有效辩护做好准备。
(五)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同样扮演着关键角色。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六)审判阶段
进入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依然bukehuoque。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收集证据,向法庭提交证据和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四、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提供心理安慰
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安慰。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往往与外界隔绝,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此时,律师的会见就如同黑暗中的一束光,给当事人带来希望和慰藉。律师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其心理状态和需求,为其提供的法律fuwu和咨询,帮助当事人缓解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传递家人的关心和问候,让当事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例如,律师可以代一些父母身体很好,孩子读书成绩,家属很孝顺老人,家庭生活幸福之类的宽慰当事人的积极的正能量的好话,好消息,xiaochu当事人的顾虑。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可以申请将当事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在看守所内长期羁押。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三)阅卷权
律师可以阅卷,掌握案情,发现非法证据,为辩护打下基础。刑事案件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律师阅卷是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环节,通过阅卷,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而言,阅卷是律师获取案件详细信息的直接、全面的途径。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能够了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过程、证据收集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各类证据材料,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初步意见。这有助于律师构建对整个案件的完整认知,定位辩护焦点,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事实认定的矛盾与疑点,法律适用的争议等。律师能够提前预知控方可能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从而有充分时间进行证据审查和准备质证意见,有效质证与举证,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四)辩护权
律师可以从程序、实体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争取减刑、免刑、缓行、无罪等有利结果。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寻找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大权益。律师接受当事人或亲属委托后,行使辩护权,涵盖整个刑事susong过程。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susong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律师可以向公检法机关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暂时获得有限制的自由;可以在开庭前依法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在开庭前依法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法院开庭时,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发问,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的情况,针对公诉人及其他susong参与人发表的辩论意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
(一)规范效力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效力低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在司法实践和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冲突,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刑事susong法》等法律法规是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律,具有更高的性和普适性,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更多是从律师执业角度出发,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委托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委托susong代理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当事人提供法律fuwu,以避免利益冲突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例如,若一名律师为两名有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可能会使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打击。
(三)异地会见协助
律师异地办案时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予以协助。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异地律师协助的业务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异地协助、代为异地控告、jubao、投诉等,还包括异地代办法院立案手续、参加开庭活动、代领裁判法律文书等,以及代理或者协办生效案件的异地执行、跨区域律师业务的转介绍和代理等其他需要异地互助合作的事项。
(四)会见问题
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这不仅体现了对办案机关的尊重,还能让律师在会见前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有利于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为后续会见中的重点发问做好准备,也有助于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提纲进行提问,锻炼律师办案的基本功。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不得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取保候审
律师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存在被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较大、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因身体、生理上具有特定情形等,律师应根据相应情节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应综合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流程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并说明理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