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
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
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
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
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
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