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适用对象:本行政许可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申请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三、实施机关
(一)受理机关: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同受理机关。
四、许可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中除新办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外,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补办、歇业均无政策、数量限制,属于即办件。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新办: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以及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2.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延续: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5.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6.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7.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三)不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申请人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公布的电子文书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盖指印。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原件应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逐一上传。
(二)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2.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而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而申请变更的,提交相关拆迁安置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化持证人而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家庭经营成员的工商备案登记。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的规定,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以上材料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4.提交的材料目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