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一【新办】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五十六条 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三【延续】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四【申请材料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五【申请方式和途径】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六【收回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七
【明确“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八【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九【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一【政务服务】
第九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七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当地政府已有相应政务服务“好差评”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二【权利保护】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途径,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三【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六十四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四【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变化之十五【取消经营资格情形】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