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梦想拥有一家只属于自己的公司呢?作为预备役霸道总裁的你,是否了解法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呢?又是否清楚自己作为唯一的股东将承担的法律风险呢?
一、日常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但如果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则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登记的材料上和营业执照上均应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敲黑板,重点来了: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如何自证清白呢?
(一)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基石,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债权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请求将股东列为被告,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股东如何举证方能自证清白呢?鉴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法院掌握的尺度也各有不同,此处仅介绍为有力的证明方式,即提交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1.需为经过审计的、独立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编制独立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直接的体现,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则无法认定股东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该报告至少应覆盖案涉债务的产生期间。
2.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全面、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即作为证据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全面,编制依据应一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审计报告中应含注册会计师签章、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应真实,出具报告时应属于该事务所,不得跨所。
3.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
随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其审计对象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并且应对此无保留意见。即该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能够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独立。
三、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组成股东会,股东可以决定令公司对自己提供担保,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公司因对股东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清偿其他债务,被担保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后续变更了股东,原股东也不能免责。
以上即为法律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要的特殊规定,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