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涉嫌帮信罪想做无罪辩护要注意这几点!-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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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信罪概述

(一)帮信罪的定义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使得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能够独立入罪,在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让法律能更有效地应对各类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便是帮信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概念界定。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方面:帮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其应当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开办银行卡,其行为便符合帮信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为犯罪分子的“paofen”洗钱提供途径、将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用于资金流转、为他人提供转账fuwu收取佣金等行为,若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可能构成帮信罪。关于“情节严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像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通常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同样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单位,只要实施了符合帮信罪构成的相关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 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身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帮信行为作为对这些犯罪活动的助力,同样对该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之一。

二、无罪辩护的法定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情形

1. 犯罪数额相关

在帮信罪的无罪辩护中,犯罪数额是一个关键考量因素。若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比如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未达一万元以上等情形,那么就不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可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当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时,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也能成为争取无罪的理由。例如在一些案件里,对于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具体获利数额等无法准确查证,使得犯罪数额处于模糊状态,此时就难以认定帮信罪成立,辩护人便可从这一角度出发,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因为数额的确定与否以及是否达到法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帮信罪能否在客观方面得以认定,是无罪辩护中不容忽视的要点。

2. 主观不明知情况

按照帮信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才可能构成该罪。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这一情况,即便客观上实施了诸如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等看似符合帮信罪客观行为的举动,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比如,有的人是被欺骗,误以为自己所做的是正常的资金往来帮忙,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根本不知道对方会拿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像这样存在主观不明知情形的,就可以此为辩护理由进行无罪辩护。现实中也有相关案例,某人应朋友请求帮忙办了张银行卡并交给对方,朋友告知只是用于公司走账,后来才发现被用于电信诈骗,但这个人自始至终都不清楚真实用途,终在辩护时以主观不明知获得了有利的判定结果。

3. 从犯及未造成严重后果情况

当帮助行为系从犯,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时,有可能适用法定不起诉来做无罪辩护。在具体案件中,要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属于从犯,需考量其在整个犯罪活动链条里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只是起到了次要、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只是按照他人指示进行了简单的转账操作,对于整个犯罪计划的策划、实施等核心环节参与度很低,且终也没有造成诸如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比如在一起网络诈骗相关的帮信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只是听从主犯安排,帮忙传递了几次用于作案的手机卡,整个诈骗过程中其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也未因这些行为导致诈骗金额大幅增加或者更多人被骗等严重后果,辩护人便可据此主张其无罪。

4. 其他法定不起诉要点

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能涉及法定不起诉从而争取无罪辩护。例如,若行为人未参与倒卖银行卡的实际过程,只是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借给了他人,后续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没有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帮助的,那么可以主张其行为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又比如,在一些案件里,行为人与涉案事件有一定关联,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像只是在某个网络群组里看到一些模糊的转账要求,随手帮忙转发了一下,但并不知道背后是犯罪行为,且没有从中获利等情况,都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切入点。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

1. 证据链不完善

在帮信罪的判定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存在矛盾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例如,仅有证人的部分证言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帮信行为,但缺乏与之对应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加以佐证;或者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对于关键的犯罪事实描述不一致,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所帮助的对象在进行网络犯罪这一问题,有的证人说嫌疑人知道,有的证人却说嫌疑人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依据现有证据确凿地认定帮信罪成立,辩护人便可基于证据链的不完善,提出合理怀疑,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

2. 主观明知证据欠缺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所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等,当这方面的主观明知在证据层面存在欠缺时,可作为无罪辩护理由。比如,无法通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明确证明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仅仅凭借一些间接的、模糊的线索是不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的。像在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进行了网络转账操作,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知道这些资金来源非法,其自己也辩称以为只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资金周转,此时由于主观明知方面证据不足,就有可能争取无罪的判定结果。

3. 犯罪事实不清方面

当犯罪事实不清时,例如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不清楚、犯罪金额及获利情况未查清等情况,都可以支持无罪辩护。因为帮信罪与上游的信息网络犯罪存在关联,如果连被帮助对象本身是否构成犯罪都无法确定,那基于帮助行为而认定的帮信罪也就缺乏了根基。比如,某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技术支持fuwu,但对于接受该fuwu的一方是否利用其技术实施了达到入罪标准的犯罪行为,办案机关未能查清,犯罪嫌疑人具体通过帮助行为获利多少也没弄明白,在这些关键事实模糊不清的状态下,辩护人就可以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毕竟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对帮信罪的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三、无罪辩护的常见角度

(一)从主观是否 “明知” 切入

在帮信罪的无罪辩护中,从主观是否 “明知” 这一角度切入往往有着较高的成功率。帮信罪成立的前提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过失是不构成该罪的。

现实办案过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给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时,主观上只是认为“有点不对劲”“很奇怪”“可能是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像这样的情况,是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就是明知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已经做出了有罪供述,辩护律师也可以重点审查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否与其他认定“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其中是否有矛盾之处。还需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或工具等技术支持帮助、频繁采用隐蔽上网等措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些可认定 “明知”的情形,或者存在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不清楚所帮助的是网络犯罪行为,比如是被欺骗、误导而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么从主观 “不明知”角度进行无罪辩护的概率就非常大。

(二)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角度

帮信罪是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倘若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相应地也不构成帮信罪。也就是说,若上游犯罪活动根本不存在,或者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上游犯罪活动,那么就因丧失必要条件而可以成为无罪辩护的有力理由。

在实际办案中,大部分的帮信罪案件都面临难以查明 “上游犯罪”的情况,很多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甚至都没有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见过面,不少上游犯罪犯罪分子身处国外,难以抓捕到案。在这样的状况下,完全可以围绕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这一点来做无罪辩护。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几种特别严重的例外情形,如果满足了这些例外情形,即便上游犯罪暂时无法查明,帮信罪依然会成立。在运用这一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时,要先确认是否存在这些特殊情况,谨慎判断,把握好这一重要的无罪辩护要点,以此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有利的判定结果。

(三)因果关系角度

当被帮助者(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时,需要考量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审视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链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切断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发生链接的合理怀疑。

如果在案件中,相关证据并不充分,或者无法排除上述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无罪辩护。例如在南检刑不诉〔2019〕23号案件中,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原因在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销售软件的去向、不能证实购买者购买软件后的用途,也不能证实购买者购买软件后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贺某某出售给蔡某某等人的软件是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诉条件。

判断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因果关系在无罪辩护中十分关键,辩护律师要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查找其中存在的证据薄弱环节或者合理怀疑之处,从而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的判定。

(四)情节是否 “情节严重” 角度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信罪 “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这是判断帮信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一个刑事案件在尚未判决之前,其罪轻、罪重、无罪的状态都有可能发生客观变化。辩护律师需要随时掌握案件的细节进展,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 的标准,就可以开展无罪辩护。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通常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和证据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些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比如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不足、支付结算金额未达标准、违法所得较少等,那么就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犯罪嫌疑人无罪,通过对“情节严重” 这一关键要素的准确把握,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罪辩护需注意的要点

(一)尊重法律程序与规定

在进行帮信罪无罪辩护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与规定。要按照法定的流程提交相关的辩护材料,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无罪辩护意见书、证据清单等各类文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辩护程序的要求。

对于法院的各项裁决,要始终保持尊重。即便对某些裁定存在不同意见,也应当通过合法的上诉、申诉等途径去反映诉求,绝不能以违反程序规定的方式去对抗。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按照法官的指引进行陈述、举证和质证等环节,不能随意打断庭审秩序或者拒不执行法庭的合理安排。

整个辩护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的手段等都必须合法合规。若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或者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仅会让所获取的证据失去效力,还可能导致整个辩护失去可信度,影响终的辩护效果。只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帮信罪的无罪辩护,才能让辩护行为站得住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无罪辩护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状况,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的案件细节会对辩护结果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帮信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朋友,主观上并不知道朋友会拿去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朋友告知的用途是合理合法的资金往来,像这种主观不明知的情况,结合相关聊天记录、朋友的证言等证据,就可以成为无罪辩护的有力依据。但如果另一个案件里,犯罪嫌疑人不仅多次为多个陌生账户提供转账帮助,且转账金额巨大,在面对警方询问时含糊其辞、刻意隐瞒一些关键事实,还存在频繁更换联系方式、躲避侦查等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想要做无罪辩护就会十分困难,即便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不知情,也很难让人信服,因为其行为表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帮信罪明知且故意为之的特征。

再如,从犯罪数额方面来看,若一个案件中,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经过仔细查证,距离帮信罪 “情节严重”所规定的二十万元标准相差甚远,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无罪辩护切入点;可要是另一个案件里,支付结算金额远超标准,且有清晰明确的资金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支撑,此时再以犯罪数额未达标准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就显然不合理了。在进行帮信罪无罪辩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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