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具体是什么-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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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律师的概念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地为代理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 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一直存在对立情绪,所谓48小时的时间规定形同一张废纸。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概念上,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

责任方面,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辩护律师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的关系。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上,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 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1. 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4. 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1.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之一是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意味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例如,律师可以依据刑法对特定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求,论证被告人不构成特定罪名。又如,当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病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违法阻却事由时,律师可以以此为依据论证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维护其诉讼权利等。

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目前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于非法言词证据,且对于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刑讯逼供供述,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的自证材料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毫无意义。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3.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如解答法律问题、代写文书等。

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辩护外,还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这包括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其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具体工作内容。在刑事侦察阶段,律师可以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1. 直接责任是接受委托,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直接责任在于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全力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可能通过深入调查案件细节,寻找证据漏洞,以论证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

  1. 一般责任包括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但不能忽视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学者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即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这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用的实现等。辩护律师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其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即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实际上,这与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存在一定冲突,可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受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义务站在不利于当事人的方面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规定得不全面以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所负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使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

  1. 刑事侦查阶段: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代提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在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便更好地为后续工作做准备。接着,律师会积极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解答他们在被侦查过程中的疑惑,缓解他们的紧张情绪。律师还会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符合条件,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争取让犯罪嫌疑人在等待侦查结果的过程中能够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

  1.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材料、会见通信、提出辩护意见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律师还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在此阶段,律师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案件发表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发表意见。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 审判阶段: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阶段。辩护律师会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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