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律师的定义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他们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而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
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的关系。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包括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包括会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向当事人核实本案证据、申请回避、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申请听取辩护律师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等建议、提出法定、酌定不起诉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提交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其它。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与审查起诉阶段类似。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承担着多方面的重要责任,这些责任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好的法律结果。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可能会发现证据存在瑕疵或矛盾,从而提出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无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
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得到足够重视,未来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
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但应平衡好与直接责任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当事人权益。
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
辩护律师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的关系。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不同。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律师会见时,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包括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有无辩解及依据、如何归案、有无检举揭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控告和申诉、生活上有无需要以及对家人有何嘱托等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依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可能的刑罚结果和其他结果的分析意见。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案卷材料。审查分析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被控罪名及其法定刑、存在哪些指控证据并标出证明力强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何辩解及依据、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犯罪嫌疑人辩解、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有罪或无罪及此罪或彼罪和重罪或轻罪的分析、量刑预测、制定辩护方案等。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等。
申请向侦查机关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
经检察院许可,并经受害人同意,向其及其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协调进展赔偿、谅解、退赃、和解工作,制作赔偿协议、和解协议。
在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要求释放当事人。
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申请听取辩护律师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等建议。
提出法定、酌定不起诉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提交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四、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误解
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存在误解,认为他们是为坏人辩护、开脱罪责。但实际上,好人与坏人是道德层面的评判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区分好人坏人。
正如在一些电视剧中,人们看到律师为 “坏人”辩护就觉得律师神通广大,只为钱办事,能把有罪说成无罪。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没有被法院终定罪,犯罪嫌疑人就还是无罪之人,都有可能是清白的。比如佘祥林杀妻案,开始时大家都认为他是罪犯,结果几年后,所谓的“死者” 竟然活蹦乱跳地回来了,终宣告佘祥林无罪。
在热播电视剧《三叉戟》中,也有关于好人坏人评判标准的讨论。剧中人物老万,当年为人仗义,孝顺母亲,但也有犯错的时候。这说明好人坏人很难界定,法律层面不能简单地以道德标准来评判。律师就像医生一样,面对的是人,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依据法律判断谁是守法的人,谁是违法的人,以及违法的人要受到怎样的惩罚。他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为了让有罪者罚当其罪,为无罪者洗清冤屈,代表私权利与公权力进行一种抗争。我国的刑事诉讼从重实体、轻程序发展到如今两者并重,是法治的进步。有效的辩护要求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辩护技巧,更需要激情和勇敢。刑辩律师会面临失败、风险与不理解,但他们仍需把法律因素做到,为案件带来转机,影响终的裁判结果。
请大家对刑辩律师多一分理解,他们不是为坏人开脱罪责,而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