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的条件与依据
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破产,这一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形时,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具体而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例如,债务人可能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到期债务。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中,负债超过实有资产。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只有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两个标准,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申请破产的主体与方式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明确、有效的证据就是公司债主起诉公司,随后申请强制执行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有相关回执公司债主即可申请破产。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susong时效的债权。
(二)公司自行申请破产
公司自行申请破产程序较为复杂。公司需要通过复杂的审计程序、会计清账后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实践中,公司想要申请破产,可能会通过联合部分债权人进行。
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时,要向当地的法院申请破产,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破产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名单;4、公司职工的安置预案;5、书面的公司亏损情况说明并盖公司,和审计报告;6、破产申请日的资产明细表;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8、开户行名称、帐号和资金情况;9、债权和债务清册,要列明债权债务金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10、如果有担保的,要提供担保合同;11、如果有讼诉的,要提供讼诉情况说明;12、法院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具体根据当地法院要求来)。
公司申请破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批。如果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应该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寻求更为合适的解决方案,以尽量避免破产的发生。
三、破产程序与风险提示
(一)破产程序详解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会立即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清算组一般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人士组成,他们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接管。接管后,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以准确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接着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包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进行梳理和评估。在清理完财产后,清算组会制定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需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后,清算组要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在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申请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在清理一家制造业企业时,会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对于企业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会邀请机构进行估值。对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清查,明确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会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susong费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二)风险提示
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申请破产过程中,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延误企业的破产进程。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还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例如,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妨害清算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样,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破产案例与启示
以 ST 实达破产重整为例
*ST 实达曾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由于连续两年亏损且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2020 年 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通过破产重整,*ST 实达实现了绝处逢生。
在 * ST 实达的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与公司重新建立了沟通的机会。由于实达集团 48个债权人均为公司或者机构,且遍布全国各地,预重整工作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辅助系统展开,实现全流程线上办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进度查询等事项均可在线上进行。这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中,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整进展。
在重整过程中,福州中院通过 “府院联动” 机制,与省证监局、省金融局、市金融局、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 10余次协调会,对生产要素进行 “松绑”、对新旧动能进行 “过滤”、对有效资源进行“重装”,共同推进解决金融支持、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等难点问题。福州中院督促债务人和管理人充分、准确、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加强风险提示,帮助出资人和中小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事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措施,债权人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信息,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公司的重整决策中。例如,在重整投资人引入工作中,着眼于xiaochu企业“内在病因” 而非短期 “摘帽保壳”的目标,福州中院开始指导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商谈,积极引导实达集团结合自身技术储备等优势制定优方案,寻找真正从根本上让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改善盈利能力的投资者。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对重整投资人的选择和重整方案的制定发表意见,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ST 实达的破产重整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对于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程序并非是完全的损失,而是一个重新建立沟通和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个摆脱经营困境、实现重生的机会。企业应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制定合理的重整方案,争取债权人的支持。
对于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应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指导和监督,通过 “府院联动”等机制,协调解决各种难点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与展望
企业申请破产并非易事,需满足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严格条件,且整个破产程序复杂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众多参与方。从申请破产到终完成清算注销,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如一些债务复杂的公司,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费用支出都较高。
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如探索转型、转业或转移等方式,避免陷入破产困境。企业可以从地域上转移,向成本更低的地区发展;也可以转变产业,从竞争激烈的制造业向发展空间较大的服务业转移;还可以进行难度较大的转型,从低成本的要素拉动转型为高技术的创新驱动,注重研发、质量、品牌和管理。
破产是企业经营失败的一种结果,但也有其特定的意义。通过企业破产,可以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调整。破产程序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分配债务人财产的途径,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的发生。
在未来,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政府、法院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和支持指导,帮助企业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减少破产的可能性,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