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企业破产重组的程序-破产宣告申请流程怎么走

2024-11-14 08:00 120.8.92.11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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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万帮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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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破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债务化解,债务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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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城市新秀写字楼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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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破产重组概述


永年工厂企业进行破产重组具有重大的背景和意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部分企业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长期停产等困境。永年工业园区为破解土地要素瓶颈,积极推动企业破产重组。

对于企业而言,破产重组为濒临倒闭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创造了摆脱困境的路径,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以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因多种原因土地、厂房长期闲置,通过破产重组,被弘阳新材料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摘得该地块,投资建设了斯丹诺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年产值达2.5 亿元,带动就业 150 余人。这不仅盘活了闲置资源,还让企业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对债权人而言,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以及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或者条件获得清偿等。重整程序中要求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更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破产重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利益相关方的矛盾,依法化解各类矛盾。保护了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永年工业园区通过拆迁整合、破产重组与资产租赁三大举措,有效盘活低效利用土地1300 亩,清理闲置土地 300 亩,有效利用闲置厂房 80000 平方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

二、破产重组申请


(一)申请主体与条件

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 债务人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或者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 债权人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1. 出资人申请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申请流程

  1. 公司出现法定的重整事由,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况。

  1.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 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工作。在申请过程中,需注意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直接提交管理人。申报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法院审查与公告


(一)审查标准与程序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对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已提出申请书且记载事项是否合法、申请重整的原因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例如,确认申请主体是否为债务人、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书是否载明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等。

实质审查则更加深入,重点关注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再建希望。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对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重整计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审查,通常保证所有出资人按比例削减,但权利人接受对其不利的差别待遇的除外。三是对经营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经营方案是否全面、确定和可操作。审查方式上一般以书面和形式审查为主,但法院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如内容、程序违法、异议人的异议可能成立等情况下,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和进行听证调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这个过程通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各方利益。

(二)公告内容与作用

重整事项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确保相关方了解重组进程。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告知晓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及时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也能清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具体要求。提高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公告向社会公开重整事项,接受公众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后,为各方参与重整程序提供明确的时间和地点信息,便于债权人会议等重要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永年区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有关债权申报的公告,为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重组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在债权审查方面,管理人负责接收并审查债权人的申报债权,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管理人需要仔细核对债权凭证、合同等相关文件,确保债权的数额准确无误。据统计,在一般的破产重组案件中,管理人平均要审查数百甚至上千笔债权。

在财产管理方面,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等。管理人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妥善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其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例如,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对残次变质财产进行变价计算,对不需要变价的财产按原值计价。管理人还要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如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等。

管理人还具有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的职责。例如,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二)与各方的关系

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一方面,管理人在债务人无法有效管理自己财产时,接管重整企业,成为财产代管人,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整营业。另一方面,当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人的申报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管理人要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管理人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

管理人与法院之间,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处分等工作。例如,管理人在实施不动产的转让、营业转让、借款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次债权人会议开始前实施的上述行为应当经法院的事前许可。

五、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申报期限与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短不得少于三十日,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例如在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申报时间截至2021 年 10 月 29 日止。

债权申报方式主要有现场申报和非现场申报两种。非现场申报的,债权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将书面资料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给管理人,将申报债权的(WORD)版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应当注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债权申报材料。现场申报的,请提前与管理人电话预约具体申报时间。

(二)债权审查与确认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程序严格且细致。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审查过程中,管理人会仔细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申报债权登记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材料等。如果申报内容描述不完整,可能会导致相关债权审查困难而不能认定。

确认标准方面,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后,将调查情况做文字说明连同审核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无异议的,由管理人将债权调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即法院具有终的确认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此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

例如,在一般的破产重组案件中,管理人平均要审查数百甚至上千笔债权,对于债权的利息计算通常不超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书面说明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的分项组成内容、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主张利息或违约金的,在《债权申报情况说明》中明确计算方式和方法。

六、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例如在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若债权申报时间截至2021 年 10 月 29 日止,那么次债权人会议可能在 2021 年 11 月 13 日左右召开。

次债权人会议的地点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可能在法院的审判庭、会议室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一般来说,如果案件涉及的债权人较多,也可能会选择在较大的会议中心等地召开。

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广泛,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1.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管理人在会前会对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1.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债务人的代表需要如实回答债权人关于企业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方面的问题。

  1. 管理人汇报《履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权申报审查报告》,并作《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报告。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详细介绍其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工作进展、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

  1. 债权人均以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财产变价方案》。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为了方便各地债权人参与会议,很多地方采用“线上 + 线下” 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二)后续债权人会议

后续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破产重组进程。债权人可以通过后续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处置。

  1. 调整重整计划。如果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重整计划进行调整,后续债权人会议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个讨论和表决的平台。

  1. 保障债权人利益。后续债权人会议可以及时解决债权人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管理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出现问题,债权人可以在后续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和整改。

七、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草案内容与要求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是为恢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改变亏损状态采取的改善措施。例如制定新的市场拓展计划、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等。

  1. 债权分类: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对债权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各个债权组进行表决并执行不同的受偿方案。一般可分为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

  1. 债权调整方案:主要是对不同组别的债权进行调整的内容,包括延期、减免、免除、债转股、以物抵债等。例如,对于部分债权可以进行延期还款,减轻债务人的短期偿债压力;对于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考虑进行减免或免除。

  1. 债权受偿方案:主要是指调整后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包括清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比如,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清偿债权,或者以特定的资产进行抵债。

  1.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指重整计划的执行确定明确合理的期限。通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在2 到 3 年左右。

  1. 重整计划草案的监督期限:该期限主要是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差应当一致。

  1. 其他方案:只要内容有利于挽救公司,有利于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大化的方案,都是可适用。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营方案中应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有关方案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聘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其权益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重整计划草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1. 可行性:经营方案全面、确定和可操作,能够切实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实现债权的清偿。

  1. 公平性:确保各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

(二)提交期限与延期

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六个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申请延期的条件一般包括:

  1. 不可预见的因素:如技术难题、设备问题等导致在某些环节上进展不顺利,相比之前预期的进度,工作量和时间投入要求更高。

  1. 对项目质量和可持续性的严格要求:发现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改进点,如果能够在项目进度上稍作调整,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升整体质量。

  1. 重整计划申请延期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延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延期时间建议,承诺在延期期间会持续维护高效的工作状态,并确保所提出的重整计划在延期后能够按时完成。

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但终是否同意延期,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意见,不需经人民法院许可。鉴于重整存续主要以挽救有价值的企业为目的,针对个别特殊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八、审议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一)分组表决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进行分组表决。一般将债权人和股东分为若干表决组,以组为单位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终按照组别分别统计表决结果。分组表决制度一方面是由于各类债权存在差异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各类债权人均有机会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避免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裹挟” 债权数额较小的债权人。

在表决分组的设置上,国际上普遍采取 “权利实质相同或者相似性标准”,通过对债权的性质、优先性、功能等方面进行甄别,将具有“同类的经济利益” 的债权人分为一组进行表决。例如,可分为有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

分组表决遵循公平表决原则、分组表决原则、善意表决原则和相对表决原则。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除了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特别机构外,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未通过的处理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表决或者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例如,在某些破产重整案例中,当重整方案未能在法院审批环节中得以顺利通过,法庭有权依据《破产企业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批准实施重整计划。若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特定资产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他们将有机会获得该特定资产的全额清偿,由于延期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也将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且其担保权益不会受到实质性的侵害,或者该表决组已投票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等,都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关表决组已投票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九、批准与执行重整计划


(一)批准程序与条件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有着严格的程序和特定的条件。在程序方面,当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法院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草案的合法性,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例如,法院会仔细核对草案中的债权调整方案、受偿方案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草案的可行性,即经营方案是否全面、确定和可操作,能否切实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实现债权的清偿。如审查新的市场拓展计划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优化产品结构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等。后,审查草案的公平性,保证各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可获得的清偿不低于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能得到的清偿分配。若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执行与监督

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承担着执行重整计划的重要责任。债务人应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执行期限,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例如,按照经营方案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生产效率,按照债权受偿方案按时清偿债务等。债务人要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一方面,管理人要监督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法院报告。另一方面,管理人要监督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规定获得清偿。例如,管理人要核对债务人的清偿时间、方式是否符合草案要求,对以物抵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监督等。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还应向法院定期报告监督情况,以便法院及时掌握重整计划的执行进度和效果。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破产重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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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功执行的效果

当企业成功执行重整计划后,往往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升。通过新的经营方案的实施,如拓展市场、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等措施,企业能够重新获得客户的信任,增加市场份额。以永年工业园区的企业为例,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通过破产重组,被弘阳新材料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接手后,投资建设了斯丹诺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不仅盘活了闲置资源,还实现了年产值高达2.5 亿元,直接带动就业 150 余人。这充分展示了成功执行重整计划后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巨大提升。

成功执行重整计划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能够按照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减少了损失。企业的稳定发展也为未来的债权偿还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对于社会而言,成功执行重整计划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企业的重生意味着保留了就业岗位,减少了社会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企业的持续经营也为国家贡献了税收,推动了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未执行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将面临资产清算。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企业由于未能执行重整计划,导致资产被拍卖,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意味着失去了重生的机会,可能会导致企业彻底倒闭,员工失业,对企业的股东也会造成巨大的损失。破产清算也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破产重组的结果对企业、债权人以及社会都有着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执行重整计划,以实现自身的重生和可持续发展,也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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