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盈利性机构
需要——《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 非盈利性机构
需要——《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
《办学许可证》去教育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去民政局办理,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要求一:营利性 / 非营利性
1.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2. 营利性流程
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
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3.非营利性流程
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
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4.办证周期
①名称预核准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6个月;
②消防备案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
③消防正式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④办学筹设申请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3年。
⑤办学正式递交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注意!!!
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3--6个月。
要求二: 确认办学指标
1.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2.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
3.再去街道办盖章。
4.Zui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注意!!!
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没有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要求三:确定场地
1.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2.租赁期:3年以上。
3.层高:早教、幼教在3层及3层以下,其他项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4.土地性质:综合或办公。
5.关于场地面积:
苏州不少于500平
南京不少于400平
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汉、徐州不少于300平
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注意!!!
1.场地租赁时请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2.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
要求四:预核准
1.场地OK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要求五:消防许可证
1.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重要)
2.消防备案需要的主要材料如下: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③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④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⑤建筑平、立、剖面图;⑥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⑦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要求六:资料办理和提交
1.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建议找企业代办,企业常年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熟悉流程。2.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营业执照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③法人股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④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⑥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要求七:验资报告
1.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2.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
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要求八:办学许可证
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以的文件规定为例(节选):(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