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财务人员在对待总分机构的涉税处理时,都会将“独立核算”与独立申报相挂钩,觉得分支机构实行了独立核算,那么就要独立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或是其他税种的申报,那这样做是对的吗?
一、走出“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误区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二、正确处理分支机构涉税申报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提醒以下几点:
1.固定业户的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
2.正常情况下,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在其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缴纳。
3.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若跨县(市)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总、分机构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