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开公司,为了省事都请人代为注册公司。有没有发现,代为注册的公司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什么是一人公司?简单地说就是股东只有一个的公司。老板们常常因代办人称一人公司注册方便、管理容易,便“从善如流”成立一人公司了。
一人公司注册当然“方便”了,因为股东只有一人,所有的材料不需协商,一人说了算;所有材料的签字不需多人,一人签了算。对代办人而言,一人公司是*方便、*容易成立的公司了。
但代办人有没有告知老板一人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没有告知老板一人公司股东所承担的更重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若没有告知,就是给老板们挖了一个可能非常危险的“大坑”!
“公司”这种市场主体,*大的好处是存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堵隔离墙,将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隔离开,不因公司的责任而使股东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这堵隔离墙*薄,*容易被击穿。
因为一人公司具有股东为一人的特殊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对其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导致一人公司的这堵隔离墙*容易被击穿。
特别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严格要求。
一人公司管理也不是更容易,而是更不容易——自己管自己,更应严于律己:注册资本管理应更严格、财务管理应更严格、股东管理应更严格、高管管理应更严格、人事管理应更严格、业务管理应更严格,以便在将来可能需要“自我证明”的情况下能拿出结结实实的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相关证据!
你说,没有特别情况,你还会放任代办人为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