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曾经说过:“现代社会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一个有限公司,也成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步,许多人在注册公司时,想都没想把自己作为唯一股东就提交注册材料了,殊不知却给自己埋了一个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与他人产生纠纷涉及诉讼时,唯一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股东往往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导致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在涉诉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你注册公司时,好至少有两名股东。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同之处
任何经济主体都存在着注册资本问题,注册资本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起始经营资金,即经济主体在成立时,投资人需要筹集的开业资金。
自然人搞经营需要开业资金,个体工商户需要开业资金,合伙也需要开业资金,公司也需要开业资金——注册资本。
公司的开业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开业资金有所不同。主要是公司与出资人是区分的,其他经济主体则是主体与出资人混同。
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不需要再对公司及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认缴的出资金额,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而言,并非是公司对外而言,公司对外仍是无限责任。
其他主体的出资人,完成约定的出资,仍需要与主体一起对主体和主体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时,需要经营场所和经营资金以及组织机构。在其他经济主体,组织机构是不做要求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不同于其他经济主体的显著特征,公司组织机构问题在以后再做探讨。
二、邯郸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走向认缴制
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初是实缴制和低注册资本制,后来公司法修改,逐步成为现在的认缴制,且无低注册资本要求,除非是特殊公司类型。
公司法之前的实缴和低注册资本要求,其初衷是为了制止皮包公司。结果事与愿违,一是,使得很多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时采用各种手段虚假出资,扰乱了法律秩序;二是,为公司成立设置了门槛,影响了经济发展。
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实缴制和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了是否就意味着皮包公司大量产生和存在。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着股东出资责任的存在。公司并不是用注册资本来对外承担责任的,是用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资产是变动的,而非固定的,随着公司经营的扩大,公司资产要远远大于公司注册资本。
三、股东的出资责任逃无可逃
认缴制的实施和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成立公司不再有筹集资金的忧愁,使得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抓住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取盈利。
认缴并不是不缴,只是可以现在不缴,以后再缴。如果认缴了,认缴期限到期了也不缴,那么,公司的认缴股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是对公司承担或是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
股东出资责任的存在,就像高悬在公司出资人——股东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会砍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一)较高的注册资本意味着较重的出资责任
在认缴制下,很多公司的设立人——股东都还习惯于设置很高金额的注册资本,主要是为了看起来很好看。反正是认缴,认缴期限设置个几十年,反正到时候说不定到时候公司在不在还不好说呢。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有较长的认缴期限存在,股东的出资责任终仍是要承担。较高的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较重的出资责任,此时可以不承担,早晚要承担。对于股东来说,只有完成了实缴,才终解脱了法律责任。
(二)没有实缴,股份转让了,股东仍要承担出资责任
那么,是不是股东把股份转让了就无需承担出资责任了?转让股东只要没有完成实缴,把股份转让了,仍然要承担出资责任,除非受让股东把认缴的出资实缴了。
在公司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时,公司的债权人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
一是,如果股东完成了出资,股东不用承担责任。
二是,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认缴期限没到,股东不用承担责任。
三是,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认缴期限到了,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其他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承认并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即在认缴期限未到之前,出资责任也就不发生,公司债权人和公司都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则法律就会要求认缴股东立即承担责任。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四、股东出资责任的解脱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看似对股东宽松了,股东出资责任的设置,实际上是对股东的要求更严了。
要想摆脱这种严厉的股东出资责任,唯一的途径就是设置较低的注册资本(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并进行实缴。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后,股东就无需再向公司债权人或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了(除非股东乱搞公司),股东也就自由了,解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