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如何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办吗
个转企怎么办
家庭关系证明是
怎么变更登记
相信这是
不少个体工商户主关注的问题
下面
01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如何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属于自然人的经营行为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一注销、一新设”的原则进行操作。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新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关程序可合并办理。
0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及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的,应当哪些证明文件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及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时,可以通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可以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复印件,及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提交材料。
0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增、减、补、换发证照等业务时,应当由谁签字?
家庭经营的个体户由主持经营的经营者签字。
04
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含出资额,个体工商户想变更出资额该如何操作?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出资额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需要调整出资额信息的,可在办理其他变更或备案事项时一并进行信息调整。
05
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提交什么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申请登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06
对于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经营者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同当前其实际住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是否可以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按照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要求,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提供经常居住地的居所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07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变化?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申请人按照企业新设立提交申请,同时注销原个体工商户,重新生成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鼓励各地建立原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关联关系,在企业信息查询中增加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办理登记?
不能。个体工商户是一种以自然人作为经营者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鉴于开展经营活动并非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对每一笔交易行为进行逐一同意或追认,在其个人无法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如因出现继承的情况,若拟变更为经营者的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个体工商户不再经营的,应当在办理相关财产权益转移后办理注销登记;如个体工商户需继续经营的,需变更经营者,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继续经营的,需由申请人提交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代理经营承诺书(原则上写明代理期间责任承担人、承担方式等,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明确承诺书内容),将经营者直接变更为其法定代理人。登记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经营者的,按照“一注一立”的原则办理。
09
《个体工商户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中,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材料如何认定?结婚证、户口簿算不算继承证明?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财产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关系划分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司法渠道确认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其中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继承人关于继承份额分配的证明包括:财产权分配协议、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人民调解协议、律师见证书、或者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关系划分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司法渠道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在登记实践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