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区)级烟草专卖局的,由所属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10.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1.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2.党政机关等有关政策限制烟草专卖品经营的特定场所;
13.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1份;表格样式见附件2)。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1份;表格样式见附件2);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十、申请接收
受理机关窗口。相关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