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众所周知,是登记设立一家公司必不可少的,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一份行之有效的章程到底应该如何去制定?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进行探讨。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的必须包含以下7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七项,缺一不可,否则,将导致章程无效;初始章程缺失的,将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完成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部分条款授权,公司章程自行抉择的内容,比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又如《公司法》第50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等。
此类事项的制定,《公司法》将更多选择权赋予我们股东,这些条款的制定不当或者缺失,不会影响我们公司章程的有效性,会影响我们公司的正常运行。比如选择了不恰当的法定代表人,又比如对于执行董事职权约定不明等,可能会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面临诉讼风险。
后,根据《公司法》部分条款规定,更多的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的条款,每个公司可根据公司不同情况,按照公司需求自行约定。
举例如下:
甲乙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30万,乙出资70万;
情形一:A公司的章程可约定:甲持股比例为51%,表决权与持股比例相同;乙出资70万,持股比例49%,表决权与持股比例相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二:A公司的章程可约定:甲出资30万,持股比例为30%,分红比例为50%;乙出资70万,持股比例70%,分红比例50%。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的除外;
如此看出,股东表决权、分红比例并不必然与出资比例相一致,全体股东有自治的权利,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具体的办法,充分体现章程是公司“宪法”的地位。
类似条款的还有《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5条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等。此类事项中,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记载,就依照公司法提供的规则适用,如章程有记载,则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法律赋予我们更多的自由度,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合理的利用好这些“自由”,制定一份有效且适合的公司章程,更好的在我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保驾护航,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