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邯郸注册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出资瑕疵是公司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事情。如果某些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仍然不能按约定或公司的章程出资,其它股东该怎么办呢?
约定出资金额和时间
在实践中,注册公司的时候,股东一般会事先会商量或签订协议约定各自投资的金额和所占股份,再去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经常存在部分股东不按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公司没有足额的资金进行运营,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投资面临失败的风险。
那么,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签订公司协议或章程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和时间,以及未能按约定出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束各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限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仍不到位应该如何处理呢?
以公司的名义采取书面的方式催告股东,载明催告的事由、纠正期限、缴交的账户、逾期纠正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足额缴纳。
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
以公司的名义采取书面形式催告股东,将股东会决议和要求缴款的内容通知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解除股东资格
对未履行出资的股东,在公司通知后仍不按要求缴纳的,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由于股东除名是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严厉的惩戒措施。
除应严格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拟被除名股东合法权益,包括申辩、辩论之权利,否则会导致解除股东资格不成功。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要通知未出资到位股东履行义务,这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还关系到规避其它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