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⑶ 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应当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
⑸ 有公司住所。
13、邯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步骤是什么?
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二步: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表格。
第三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立账户,存入资金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权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核准的名称,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要租赁房屋的,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核准的名称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步:制定公司章程,并准备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等候领取《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者《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六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收到《登记驳回通知书》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 公司章程;
⑷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 公司住所证明;
⑾ 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5、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⑷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这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⑸ 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6、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⑴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17、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⑸ 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⑹ 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8、哪些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人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2、由谁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务,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⑴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⑷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⑸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