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开办
事项内容
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权力来源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条件
在全区范围内新成立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各类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2.公司章程(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全程电子化实名认证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5.住所承诺书(全程电子化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提交相关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办理方式
1.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2.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