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文字母商标
01 无含义的英文商标
商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英文字母构成,其中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的,被视为近似商标的概率很高。具体可以从以下情形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英文字母申请商标中,只有一个字母或两个字母时,审查员会按照设计来进行审查。当两个英文商标无含义,若其首字母不同,则审查员一般将它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当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相同、排序相同,则会审查它们的设计形态。下图两组商标都注册成功,判断依据是设计形态不一样,可以共存(案例图来源于知乎)。
2、当英文商标由三个组成时,则会存在以下几种判定情形:
①三个字母互不相同,不近似。
②三个字母组成一样但排列顺序不一样,通常判定为不近似,对于由三个相同字母排序不同组成的英文商标,当首字母相同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还是会有少数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
③对于由三个字母组成的英文,只有其中一个字母不同但字形相近,若首字母不同,则大多数审查员将商标判定为不近似。(不同字母位于非首位),则根据表现形式等综合因素审查近似度,审查员有较大可能将其判定为近似商标。
④有些三个字母排列是专用简称,那么此类商标注册申请下来的成功率会较低,属于特殊情况。
④如果在三字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不同字母,则多数审查员会判定这三个字母的商标与增加一个字母后的商标为不近似。如果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那么多数审查员会将两者判定为近似,
3、四个或四个以上英文字母
①如果为特定的简称名,商标注册通过率很低,需要事先检索来考虑。
②四个字母的英文商标与三个字母的英文商标判定方法相近。
③字母越多,近似商标所容纳不同字母也越多,这需要审查员依据英文字母组成的整体差异,在标准范围内作出主观判断,由于是主观判断,不同的审查员作出的判断可能有所不同,有些人说审定通过有一定的运气成分。
④六个字母或六个字母以上的英文商标,如果首字母不同,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首字母相同并且字母排列3/4结构相同,则大概率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02 有含义的英文商标
英文商标审查会判断其是否有含义,如果有含义,则审查其中文翻译,有些英文具有多个含义,那么审查意其常用含义为优先,注意审查其在金山词霸翻译中的含义。
①对于两个都存在含义的英文,若中文含义不同,字母差别不大,审查员一般会将它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例如“HOUSE”与“HORSE”,字母组成很近似,但前者中文含义是“房子”,后者是“马”,一般属于不近似商标;若中文含义相同但字母差异较大,审查员一般也将它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如“Eagle”与“HAWK”的英文含义都是“鹰”,字母差别大,读音也不同,单从英文商标判定规则来看,可视为不近似,但两者商标都翻译成中文“鹰”,如果在已有注册中文商标“鹰”“鹰牌”的前提下,那么英文会与中文引证商标“鹰”“鹰牌”构成近似商标,这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②英文有复数、时态、词性之分,存在这些关联的英文商标会构成近似商标。
③对于英文的组合商标,当一部分有含义,另一部分无含义或整体无含义,则该英文组合被当作无含义的英文,翻译没有什么意义,将按照无含义的英文审查标准进行近似性审查。
④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在一起,交换顺序也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catdog”和“dogcat”。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商标英文检索算法对空格没有设定忽略不计,以“catdog”为例,检索时应该检索英文“catdog”“dogcat”,以及检索汉字“猫狗”。
⑤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在一起,有一定的中文含义但不是常用词组(属于生硬拼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英文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别,一般也存在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有人以“SUNMIGHT”(阳光力量)与“SUNLIGHT”(阳光)举例,两者都有中文含义,但中文含义不是常用词组,有生硬拼凑的成分,易令消费者混淆,故为近似商标。如果在这两个商标中各增加一个空格,使商标英文变成两个词组,即“SUNMIGHT”与“SUNLIGHT”,这样有半数的审查员将它们判定为不近似。如果在两个词的基础上再做些变化,使两词更像是两个部分,如“SunMight”与“SunLight”,此时判定为不近似的概率会更高。
二、中文商标
要起一个好的中文商标,需要做足功课。以下规则要理解透彻。
1、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序顺序不同,则大概率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新康德”与“新德康”。
2、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大概率被判为近似商标,如:“卡克斯”与“卡克尔斯”;“莱克斯顿”与“莱克斯曼”;“梦尔斯特”与“梦尔斯吉”。
3、中文读音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这样的中文商标多被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我在申请注册“桦意”商标时,商标局以引证商标“华意”来判定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的含义相同或近似,都可能被视为近似商标。例如“玫瑰”与“玫瑰花”是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的为近似商标,如“星”与“星星”、“牛牌”与“牛牛”、“哈罗”与“哈罗哈罗”。
6、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为近似商标,如“伊莲”与“伊莲服饰”(假设两者在指定商品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7、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例如“万盛”(指定使用服务:餐馆)与“万盛楼”(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8、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例如“日新盛”与“日新盛生物”(假设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似)、“六月”(假设指定使用商标:含酒精的饮料)与“六月红”(假设指定使用商品;烧酒)。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例如“百盛”与“百盛世家”;“吉米”与“新吉米”;“长裕”与“老长裕”;“超力”与“超力一族”
10、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则大概率被视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视为近似商标。例如“欧莱雅”与“欧莱雅海蜇”;“长城”与“凯越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