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
一、外资企业章程由股东制定,可参照工商局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二、外资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宗旨、经营范围;3、股东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5、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6、法定代表人;7、劳动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和制度;8、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9、章程的修改程序;10、章程签订的时间、地点。
三、股东应当在外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投资总额
一、投资总额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确定投资总额的作用
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三、投资总额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