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两种组织形式
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严格来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我们这里采用通常理解,把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
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
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
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
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
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的。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