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的职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包括:
了解案件实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嫌疑人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如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和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包括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适用程序及期限的法律规定,还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涵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流程是: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材料、执行取保等。具体来说,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一是提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代为申诉控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
审查法律手续合法性,确保程序正当。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对案件的法律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如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合法性审查涉及合同主体、形式及内容的全面审视,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审查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例如,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确保律师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通过对法律手续的审查,确保程序正当,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接触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掌握案件重要情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接触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的鉴定材料。通过阅读《起诉意见书》,律师能够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事由,包括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等。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也至关重要。例如,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考虑:,鉴定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确与案件事实有真实的关联性;第二,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律师通过对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的深入研究,全面掌握案件的重要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掌握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如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有无违法取证、是否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被忽视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和建议。律师需要对涉案罪名进行审查,确定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果律师认为罪名不当,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变更罪名。律师要审查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需要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其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并且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视听资料证据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勘验、检查是否全面、准确;二是勘验、检查的现场是原始现场或是被破坏后的现场及破坏程度;三是勘验、检查中提取、获取的物品、痕迹,是否确是犯罪过程中所遗留。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要把握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重点查明视听资料制作人的身份、职业与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制作视听资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特别要查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律师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被忽视等情况。例如,关于自首或立功情节,必须在这个阶段提出。法官不可能仅凭律师的辩护意见就认定自首或立功,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这两个为重要的情节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初次到案的笔录等材料而认定自首。还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检举揭发线索的立案及查办情况。而这些材料,均需律师在阅卷后发现材料不足时向检察官提出。基于律师在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现实风险,对于有调查取证必要的,也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或补充侦查。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或速裁程序,也应在此阶段提出,特别是量刑建议,只要还未提交法院,律师仍可与检察官“讨价还价”。关于不起诉,更是“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要有充分理据,及时作出沟通。律师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当面约见等方式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官递送《法律意见书》,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争取在头三分钟内吸引检察官的注意并留下好的印象,这样,才有继续讲下去并取得成效的可能。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重点审查辩护意见中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及定性争议是否客观、合理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影响检察官,争取当事人权益重大化。相对非律师辩护人而言,律师大的优势是可以得到全部卷宗,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可以随时与当事人会见,和公检法的案件经办人易与交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对于当事人的犯罪是否成立,确实构成犯罪的,要看罪名是否适当,涉案金额是否准确,犯罪起数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等等问题,可以进行有理有据地论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争取不起诉,重罪变更为轻罪,涉案金额减小,犯罪起数减少,量刑意见的争取,甚至变更羁押措施为非羁押措施等等。
三、审判阶段的职责
依据掌握的证据、情节和娴熟法律知识,全面对抗公诉机关。
在审判阶段,律师凭借对案件证据的深入分析、对具体情节的准确把握以及娴熟的法律知识,全方位地与公诉机关展开对抗。律师仔细研究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链条,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如对于物证的来源、保管链条是否清晰,书证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进行深入剖析。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行为发生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以全面、客观的视角呈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严谨的法律分析,判断罪名是否准确适用,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通过对证据、情节和法律的综合运用,律师在法庭上有力地对抗公诉机关,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开展唇枪舌战,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审判阶段是真正的法庭 “鹿战”之地,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的唇枪舌战。律师根据事实和证据,雄辩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辩论环节,律师以清晰的逻辑、准确的语言表达,阐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会详细列举并加以论证,如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表现,初犯、偶犯情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律师还会针对公诉机关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对于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指控,坚决予以驳斥,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始终坚定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为其据理力争,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
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请求法院充分考虑。
律师在审判阶段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对于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律师会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无罪事由。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证据角度出发,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律师会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可能无罪的故意伤害案件,律师一般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害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证据是否形成闭环、排除合理怀疑等角度进行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存在罪轻情节,会详细列举并向法院说明。例如,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律师会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作出免于处罚的判决。律师还可以采用“两段式辩护”的策略,个阶段作无罪辩护,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坚决彻底地认为被告人无罪;第二个阶段指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强调“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如下从宽处罚情节”。这种辩护方式既坚持了被告人无罪的立场,又为可能的有罪判决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使律师的辩护更加全面、有力。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
概念及特点: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律师进行证据调查更多是一种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像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具有强制性;二是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三是所取得证据需经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意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大意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具体来说,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律师只有掌握手资料,才能在法庭上与检察官有效对抗,赢得诉讼胜利;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律师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避免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
原则:律师调查取证应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坚持客观、及时、合法、细致原则。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即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客观、及时原则要求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且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当成证据。合法、细致原则中,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如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调查笔录应记明相关信息并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盖章,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应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等。
五、代理被害人的工作内容
提供法律分析:为被害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评估被控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关法律风险等。
律师通过与被害人洽谈了解案情,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意见。例如,律师可以评估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什么犯罪,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定罪量刑的档次,有无比较充分的证据,关键证据有无留存、是否已经灭失等;以及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
协助收集证据:指导被害人收集、提取关键证据,梳理证据材料。
刑事控告的成功率与被害人收集证据的情况直接挂钩,被害人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证据意识、取证经验和刑事诉讼经验。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搜集、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迅速分析出被控告人在实施涉案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能留存下来的物证、书证、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指导、协助被害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搜集固定完大量证据材料后,围绕刑事控告的核心事实、罪名、构成要件等来梳理证据材料,组织刑事控告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准备控告材料:撰写刑事控告文书资料,提高刑事控告被受理、立案的概率。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搜集的证据材料充分后,就需要撰写刑事控告的文书,准备刑事控告的全套资料,包括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解释、案例检索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撰写刑事控告文书资料,既可以帮助被害人梳理犯罪事实经过,辅导被害人如何向司法机关把案件事实讲述清楚;也可以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梳理清楚,方便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刑事控告的材料质量,无疑直接影响刑事控告被受理、被刑事立案的概率。
现场刑事控告:协助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解释被控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及管辖依据等。
律师代理被害人整理完毕刑事控告的材料后,协助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找到对应的管辖部门,携带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等刑事控告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向司法机关解释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据等。
跟进初查程序: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跟进立案前初查程序,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提供补充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后,大部分相对复杂的刑事控告案件,公安机关都不会当场立案,而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立案前初步审查。在这个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跟进立案前的初查程序,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有补充证据的需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材料。
跟进诉讼程序:在各诉讼程序中表达被害人维权诉求,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出退赔诉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求阅卷等、在法院审理阶段提交证据材料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等。
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案件就正式进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仍需要跟进各诉讼程序,并在各诉讼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表达被害人的维权诉求,才能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退赔的诉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主持调解,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要求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提交证据材料、要求办案人员听取意见等;如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提出异议,都可以与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表达控告维权诉求。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提交证据材料、要求参与庭审、出庭发表意见等。
协助刑事追赃:通过刑事手段或民事手段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
被害人进行维权,无论是刑事手段还是民事手段,挽回损失都是比较重要的维权诉求。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刑事追赃,如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等。律师还可以协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