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的重要性与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种困境,当面临资不抵债等情况时,破产重组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破产重组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重生,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但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破产重组为其提供了一次宝贵的机会。通过重组,可以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经营策略等进行全面调整。例如,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能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盘活资产,为后续发展创造条件。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则可以引入新的投资者,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等,也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对债权人而言,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需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如放弃部分债权或延缓债务清偿,但如果重组成功,债权人获得清偿债权的比例往往比破产清算要高。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一些成功的破产重组案例中,债权人的清偿率可以提高[X]% 以上。通过破产重组,能够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减少债权人因企业破产而遭受的损失。
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破产重组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一方面,企业的重生可以避免大量员工失业,减少社会震荡。例如,一家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导致数千甚至上万名员工失业,而通过破产重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员工的工作得以保留。另一方面,破产重组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对企业的资产、业务等进行整合,使资源流向更有价值的领域,推动经济的发展。
破产重组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实现企业、债权人与社会的多赢局面。
二、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重组期间的股权转让限制
在破产重整期间,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这是为了确保重整过程中资金用于企业的复苏和发展,而不是被出资人提前分配。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限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对债务人的经营和重整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允许他们随意转让股权,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使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也可能使他们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在一些破产重整案例中,由于对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使得企业在重整期间能够保持稳定的管理团队,为企业的成功重整奠定了基础。
(二)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确认标准
债务重组的完成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组计划,并且债务人按照重组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确认债务重组已完成,并终止确认有关债务。例如,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必须确保资产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完成;债务转为资本的,需要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在确认债务重组完成时,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反馈。如果债权人对重组结果不满意,可能会提出异议,此时需要协商和解决。只有在各方达成一致,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终确认债务重组的完成。
(三)破产重整会计税务处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经济业务,并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例如,企业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发行权益性证券(债转股)清偿债务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并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如果发生债转股业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还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影响。例如,非货币资产偿债业务在增值税上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时,应充分测算不同重整形式下各主要税种的税负状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减轻重整负担。
三、邯郸企业破产重组方式
(一)探索完善破产预重整工作新模式
邯郸中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破产案件审理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该机制从预重整主体、启动程序、府院联动、临时管理人指定、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及程序终结等方面作出了22条具体工作规范。这一举措统一了全市法院预重整案件工作标准,指引辖区法院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并做好可行性分析,提高了破产重整成功率和效率。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数十家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企业类型涉及房地产行业、食品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多个领域。部分企业还获得了外来资金投入,实现了转型升级。这充分体现了破产预重整工作新模式在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提升运营价值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丛台法院助涉案破产企业涅槃重生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通过 “三结合” 全流程管理,让破产审判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 “加速器”和提升社会治理成效的 “新引擎”。
推动府院联动与审判相结合,运行由政府牵头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汇集多方力量的管理人主办重整事务的联动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研判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维稳压力等风险,形成实质性化解预案。
推进人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依托已设立的丛台区人大代表监督联络工作站,将破产案件审判主动纳入人大监督程序。邀请人大代表全程监督并进行监票,针对重整周期长、监督难度大的问题,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监督专项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切实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推进诉源治理与xinyongxiufu相结合,积极推动建立破产案件涉案企业xinyongxiufu长效机制。税务、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评价企业信用级别,解除惩戒措施,助力涉案企业涅槃重生。例如,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听取了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报告》,并对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1254名债权人在线参会。丛台法院的一系列举措为企业的重整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破产重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破产重组流程概述
当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随后,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次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二)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未按期申报债权破产重整有下列后果:
债权人将会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如果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分配的,则债权人将不能补充申报,如果债权人申请补充申报的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如果进入了重整程序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
后,如果进入了和解程序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将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
(三)重要提示及虚假诉讼风险告知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需要明确申报虚假债权的法律风险。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包括以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是虚假诉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 15 日以下。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放贷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可能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预防、打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始终关注的重点工作,债权人莫存侥幸心理,远离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