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24016—2012
超高支精梳毛织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高支精梳毛织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各类机织服用超高支精梳纯毛、毛混纺织品及交织品(羊毛及其他动物纤维含量在50%及以上)的品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高支精梳毛织品super high counts worsted wool fabrics
股线线密度为8.3×2 tex 及以下(120/2 Nm及以上)且羊毛纤维细度在16.5 ym以下的机织服用精梳纯毛、毛混纺织品及交织品(羊毛及其他动物纤维含量在50%及以上)。
4技术要求
4.1安全性要求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8401的规定。
4.2分等规定
4.2.1质量等级分为优等品、--等品和二等品,低于二等品的降为等外品。
4.2.2品等以匹为单位。按实物质量、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三项检验结果评定,并以其中*低一项定等。三项中*低品等有两项及以上同时降为二等品的,则直接降为等外品。
注:织品净长每匹不短于12 m,净长 17 m 及以上的可由两段组成,但*短一段不短于6 m。拼匹时,两段织物应品
等相同,色泽一致。
4.3实物质量评等
4.3.1实物质量系指织品的呢面、手感和光泽。凡正式投产的不同规格产品,应分别以优等品和一等品封样。对于来样加工,生产方应根据来样方要求,建立封样,并经双方确认,检验时逐匹比照封样评等。
4.3.2符合优等品封样者为优等品。
4.3.3符合或基本符合一等品封样者为一等品。
4.3.4明显差于一等品封样者为二等品。
4.3.5严重差于一等品封样者为等外品。